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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4月10日參加考試院座談會紀錄與議題(2009.05.20)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與考試院關院長座談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98410日(星期五)下午230

地點:考試院傳賢樓9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後附簽到單

主席: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               記錄:曹立倫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議題討論及與會人員發言意見:

(一)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黃司長士釗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以下簡稱全國促進會)所提座談議題,銓敘部業已彙整部內相關單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意見,供會上討論參考;又有關建議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一節,銓敘部前於本(98)年1月彙整13項主要修法重點,函請中央暨地方各機關表示意見,刻就各機關意見研議協會法修正草案,預計於本年10月函陳考試院審議;另在張部長之全力推動下,桃園縣已於本年327成立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新竹市、台中市及基隆市預訂於5月前召開成立大會。是以,預計全國協會應可於6月底前順利成立。

(二) 彰化縣協會黃理事長隆傳

據彰化縣內財政部所屬之地方稅務單位公務人員表示,因與本縣公務人員關係密切,工作地相近,且同為彰化鄉親,希望能申請加入本縣協會;惟囿於協會法規定,渠等僅得加入財政部協會,爰建請修正協會法,允許中央機關設立於地方縣市之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亦得加入地方協會,以活化公務人員之結社自由。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會古理事長松茂

                                                  1.協會實務運作上已遭遇瓶頸,協會法之修正已迫在眉睫,建議協會法應配合全國協會成立期程,於6月前完成修法,俾與全國協會之運作相輔相成。

                                                  2.二、三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依協會法規定,不得加入協會,茲因機關協會之組成係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為單位,地方則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而各機關協會協商對象則為上開機關首長。是以,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二、三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加入協會,並不會產生協商角色衝突問題,且其加入有助於協會推展會務,爰建議放寬二、三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如未具政務人員身分者,均可加入協會。

                                                  3.工會法修正草案現已送行政院審查,在銓敘部表明公務人員不宜組織工會之前提下,協會本身之定位問題,宜先行釐清,協會究應走向工會化?享有勞動三權(惟不宜行使罷工權);抑或走向機關內部化?與機關成為夥伴關係。茲依協會法第1條之成立宗旨,協會所做之事即為機關之事,機關與協會應定位為合作之夥伴關係相輔相成,機關應給予協會必要之人力、物力及財務支援(如代扣會費、給予開辦費等等)。

(四) 臺北市協會陳理事長川青(全國促進會會長)

                                                  1.協會定位問題應先予釐清,有助於協會日後之正常發展與運作。二、三級機關首長、副首長為事務官,應許其加入協會,以保障其結社權。

                                                  2.協會成立後應給予開辦經費,並明定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機關「應」給予公假,俾使協會順利運作,公務人員聲音可適時表達。

                                                  3.中央及地方均適用同一人事法制,地方協會之主管機關亦應改為銓敘部。

                                                  4.對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補助規定)係該部執行補助各機關協會預算之規定,建議行文各機關執行各機關補助該機關協會之補助預算時,不宜比照銓敘部補助規定執行是項補助預算。

                                                  5.基金監理會有教師會代表,協會亦應推派代表參與監理會會議表達意見。

(五) 財政部協會葉理事長仁成

                                                  1.協會法第1條係以「加強為民服務」為協會成立宗旨之首,本人於上任後即積極尋求機關首長之認同,努力創造民眾、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三贏之新局,惟因財政部新會計長就任後引據銓敘部之補助規定,補助以活動經費百分之50為限,而協會財政窘困根本無法支應不補助之另外百分之50,致無法動支97年度財政部所編列之130萬預算,爰建請修正補助規定,提高補助比例及放寬補助範圍。

                                                  2.銓敘部會請中央暨地方各機關就協會法修正議題表示意見時,應同時函請協會表示意見,或副知協會。另銓敘部作成與協會相關之行政命令及解釋,建議應行文各機關首長,以免人事單位逕予存查。

(六)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會蕭理事長宗松

協會法應儘快修法,對協會會員辦理會務或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機關「應」給予公假,另機關亦應編列預算補助協會,否則在機關不認同並打壓協會發展之情形下,本會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無辦公處所,本人更已負債40餘萬。

(七) 高雄市協會吳理事美鳳

高雄市協會因各機關之利益不同組織龐大,會員人眾多,致難以運作,爰建議比照教師會之架構,每個機關均可成立協會。

三、         主席裁示

(一)   依協會法第1條規定之協會成立宗旨,各機關協會與服務機關間,應定位為協力合作之夥伴關係,非勞資對立關係。對於非屬政務人員之二、三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似可考量納入協會法適用對象。

(二)   有關早日促成全國協會成立之問題,銓敘部張部長就任後已在大力推動,希望銓敘部依規劃期程於本年6月底前成立全國協會。

(三)   銓敘部補助機關協會經費最高補助50%之規定,建議酌予彈性提高補助比例上限。各協會申請補助活動如屬教育訓練性質者,請酌予提高補助比例;如屬聯誼交流性質者,則維持現行補助比例即可。

(四)   協會理事長、理監事、會務人員及會員代表出席各項會議或活動,建議應准請公假之問題,請銓敘部於研修協會法時,廣納各方意見循修法程序辦理。

(五)   全國協會及各機關協會辦公處所建議由服務機關無償提供之問題,由於各機關辦公處所規模大小不一,如以法律強制規定方式處理,恐造成機關困擾,為保持彈性,建議由各協會與各機關自行協調解決。

(六)   各機關協會所需開辦費如:網路建置、電腦、傳真及電話等,建議銓敘部研修協會法明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以全額補助方式處理。

(七)   公務人員協會法以外之其他建議事項,業經銓敘部、監理會及管理會書面答復如會中發放之彙整表,請各與會人員參考。

四、         散會:下午1710分。

                         主席: 林 水 吉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98410日與考試院關院長座談議題彙整表

座 談 議 題

本 部 擬 處 意 見

主管

單位

一、  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

(一)第二條第二款排除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建議修正只要具有事務官資格之公務人員均應包括在內。

說明:1.一級機關之副首長及二及以下機關首長、副首長均為事務官之公務人員,並未負有政黨政策之決策者。

2.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建議事項訴求,均以政黨執政者為主要對象,凡公務人員者均非負政黨政策責任之人,理應納入適用對象。

 

  

 (二)第六條第二款保障、撫恤、退休事項;第三款考績;第四款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建議應改為協商事項。

 

 

 

 

 

 

 

 

 

 

  

 

 

(三)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門檻成立,建議中央暨地方公務人員協會總數超過第十三條「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總額不得逾三十五人。」之超過半數,即可組成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經洽據承辦單位以,即建議中央與地方協會數達18個以上即可成立全國協會)。

 

 

 

 

 

 

 

(四)第十一條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之門檻,建議應予降低。

 

 

 

 

 

 

 

 

 

 

 

 

 

 

 

 

 

 

 

 

 

(五)第五十條理事長(理事、監事、兼職會務人員、會員及會員代表)出席各項會議或活動(交誼、教育、訓練等),建議應准請公假。

 

 

 

 

 

 

 

 

 

 

 

 

 

 

 

 

 

 

 

 

 

(六)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辦公處所,應明訂各縣市暨中央各機關應無償提供。後者處所應隨時改選後者之隸屬服務機關併同比照辦理。

 

 

 

 

(七)各機關協會所需之開辦費(如網路管理、電腦、傳真、桌椅、電話等)應明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現行協會法第2條第2項規定,排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適用協會法,旨在避免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干涉協商案件之進行或造成角色衝突。本項建議未具政務人員身分之機關首長、副首長納入協會法適用對象,涉及協商事項進行之角色衝突問題,將納入研修協會法之參考。

 

 

 

 

 

 

 

 

 

 

一、依各機關函復意見,計有34個機關贊成將第6條之部分建議事項移列為協商事項,另有10個機關贊成維持現狀。至於那些事項移列為協商事項,意見不一,包括:

(一)  建議將待遇、任免、考績、陞遷等事項調整為協商事項。

(二)  4款較不涉及基本身分變更事項如訓練進修、福利、住宅輔購等事項移列為協商事項。

(三)  將第6條第6款工作簡化事項移列為協商事項。

二、有關前開意見,本部已錄案作為日後研修協會法之參考;惟保障、待遇、福利、住宅輔購等事項涉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本部尚須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後,再據以審慎辦理。

 

一、依各機關函復意見,計有23個機關贊成降低全國協會成立門檻,另有16個機關反對降低門檻。贊成降低門檻主要理由係認為協會法實施至今已6年,全國協會仍未成立,爰有降低之必要;而反對理由主要因94年已修法放寬成立門檻,倘再降低現行門檻,勢必影響籌組全國協會代表性之平衡。至於降低門檻標準則建議降至1/41/5

二、茲以目前距離全國協會成立門檻尚須5個地方協會,據瞭解,基隆市與台中市將於4月成立協會,新竹市預計於5月份成立協會,而花蓮縣及新竹縣亦刻正積極籌備成立協會事宜,是以,本部將持續積極推動促成地方協會之成立,期望全國協會早日成立。

 

一、依各機關函復意見,計有23個機關贊成降低機關協會成立門檻,有16個機關反對。贊成之主要理由為:現行機關協會成立之門檻偏高,再加上公務人員對協會參與意願不高,使會員之招募不易,難度增加,致籌組不易,故建請酌予降低人數規定。至於各機關建議降低門檻之數字,則相當分歧,例如:成立人數部分,降至700人、600人、500人或300人,員額數則有建議降至1/51/61/71/81/10,亦有機關建議刪除不得低於30人之規定。。

二、關於是否降低機關協會成立門檻一節,茲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之主要目的係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目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人數門檻之限制,係顧及代表性是否足以代表大多數之機關公務人員,現行機關門檻是否宜予降低及降低門檻標準為何等問題,本部於研修協會法時,再予審慎考量。

 

依本部9748部管二字第0972907851號函釋略以,查現行協會法僅有理事長、理事及監事辦理會務得請一定時數之公假,並無協會會員參加會員大會及會務人員辦理會務得請公假之規定,實務上,各機關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及第9款規定,個案審酌認定。茲為兼顧機關業務之推動及達成協會成立之宗旨,其中協會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得否請公假之問題,維持現行作法,由機關首長依請假規則第4條有關公假要件之規定,個案審酌決定是否核給公假,或由機關與協會本於和諧關係,依協會法第7條第1項規定協商之。至於協會會務人員係落實協會各項會務之關鍵角色,與理事、監事所負責業務之繁重程度相當,如經理事長同意,辦理協會會務或參加各協會、全國協會促進會及機關舉辦之相關會議或活動等會務工作,得在不影響服務機關公務之前提下比照協會法第50條第2項所定機關協會理事、監事給予公假時數標準,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之。是以,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兼職會務人員、會員及會員代表如出席各項會議或活動,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另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部擬將上開規定列入研修協會法相關規定。至於左列建議理事長等人出席各項活動或會議准請公假一節,以上開建議似乎並無請公假時數之限制,是否可能造成因從事協會會務而影響機關本身業務之推動,似有疑慮,尚值斟酌。

 

依各機關函復意見,計27個機關贊成應提供協會辦公處所,21個機關反對。茲以協會如有專屬辦公處所及相關設備,有助於協會業務順利運作,並使公務人員有歸屬感。惟如強制規定機關應提供協會辦公處所,以各機關辦公處所規模不一,恐造成機關困擾,另恐衍生租賃()爭議及其他社團法人援引比照之情事,因此,本部擬增訂機關提供協處所之規定。

 

一、有關協會法宜否明文規定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協會會務運作之問題,依各機關函復意見,計有19個機關贊成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協會,31個機關反對。至於協會未成立前之籌備階段,得否於法律明訂由主管機編列預算補助之問題,因本部並未請各機關研提意見,各機關均未表示是否應以法律明訂。

二、茲以本問題涉及各主管機關預算之編列與運用權責,似宜由各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審酌考量;至於是否於協會法中明訂,尚須詢問財主機關意見後,再予審慎研處。

 

 

銓敘部

人事管理司

二、建議事項:

(一)建議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應訂定年度考績(考成)評列各等第明確標準,不得以行政命令規範各等第百分比上下限。

 

 

 

 

 

 

(二)機關「甄審委員會暨考績委員會」,建議應指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荐一人為當然委員。

 

 

 

 

 

  

(三)建議「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監理委員會之委員」,應依其「儲金比例」原則,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暨退休公務人員等相關協會推薦人員入納當然代表。

 

 

 

 

 

 

 

 

 

 

 

 

 

 

 

 

 

 

 

 

 

 

 

 

 

 

 

 

(四)北、高直轄市政府「職務列等調整」案,建議大院依其權責儘速核定修正職務列等表。

 

建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應訂定年度考績(考成)評列各等第明確標準,不得以行政命令規範各等第百分比上下限一節;查為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意旨,本部刻正積極就考績法修正方向研議中,未來將舉辦專家學者座談、企業菁英座談會及分區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其中對考績各等次是否均予明定其條件,亦為修正研議重點之一,爰上開所提建議,擬予錄案留參。

 

建議各機關甄審委員會暨考績委員會應指定公務人員協會推薦1人為當然委員一節,查為使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得參與考績委員會,並兼顧目前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之情形,本部法規委員會於本年47討論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後,已決定增列各主管機關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最少應有1人係由協會推派之本機關會員代表擔任,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陳報考試院審議。

 

本項分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業務權責,已分別傳真該等機關組織條例之承辦人員(分別為基監會兼辦人事小姐及基管會簡主任),請其預為準備。

基管會意見:依本會組織條例第7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目前國防部等相關業務主管為7人,已涵括軍公教、中央及北高等地方政府代表,應足以代表軍公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如有基金管理上之問題或意見,亦均可透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相關與會代表在本會委員會議上表達或反應;且本會每年辦理之基金業務座談,除與各縣市政府人事單位面對面溝通外,並邀請教師會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參加,公教人員如有疑義,亦可透過代表於會上反應,爰實無需再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暨退休公務人員等相關協會推薦人員納入本會委員會議代表之必要。

基監會意見:(如附件)

一、    鑒於退撫基金為退休公職人員退後的重要經濟來源,其營運狀況之良否,不僅退休公務人員也是全體社會各界注目之焦點,本會當本於職掌繼續加強基金營運監督。

二、    根據現行本會組織條例及本會委員產生辦法之規定,考量基金參加成員的功能性與代表性,就現階段之委員代表性言,尚符合實際。

三、            惟有關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所提建議,亦將引為未來增進本會組織功能之重要參考。

 

查本部依考試院院會決議,配合96年地方制度法修正研擬之縣()政府職務列等檢討案,業經考試院本年3511屆第25次會議通過縣()政府職務列等調整原則,採地方與中央機關通盤同步規劃調整,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先調整地方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相關職務;本部刻依上開會議決議之調整範圍及基準,擬具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中,至北、高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列等之調整,雖係納入第二階段檢討後實施,惟本部已通盤同步規劃中,俟研議完成,即陳報考試院審議

 

銓敘部

法規司

 

 

 

 

 

 

 

 

 

 

銓敘部

法規司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銓敘部

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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