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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會長(本會理事長)、副會長協同其他中央暨地方機關協會理事長等一行共16人於98年6月4日下午四時拜會行政院劉院長,研商各機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暨各協會建議事項(詳如附檔)。主持人裁示,將前揭議題交各相關機關內部研議後,另函轉知。
附件:
一、98年4月10日本會拜會考試院林水吉秘書長時於座談會中明確表示:「將公務人員協會定位為內部機關之合作夥伴關係」。因此,各協會所提出之建議事項,協會法雖尚未修法明訂前,可建請各行政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辦理之。
二、拜會行政院劉院長座談議題
(一)建議行政院協助辦理事項如下列:
1.請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協會辦公處所及網站、網
址。
2.編列開辦費購置必要之硬軟體設備(例如電腦、傳
真、桌椅、電話、文具紙張與電腦管理…等)。
3.兼職會務人員及會員與代表在執行會務或召開各項
會議及活動時,由服務機關首長衡酌實際需要核
給公假,並得報支差旅費。
4.各機關「甄審委員會暨考績委員會」,建議應指
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薦一人為當然委員(勞
委會已率先執行為例)。
(二)建議對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人數每月固定提撥或補助一定比例預算,作為其會務之推動(非聯誼活動用)。
(三)建議對於尚未成立協會之中央機關暨各縣市政府首長暨人事主管列為年度績效考評之一,並請行政院督促期限內檢討辦理之。
(四)建請行政院能否檢討委託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事項,俾挹注財源,減少對政府編列預算之依存度。
(五)建議「國民旅遊卡」消費之項目,宜放寬適用一般合法之廠商,不應僅限定少數商家,似有圖利特定廠商之虞。且同為政府所屬機關,其作法與規定並未一致性,建請全面檢討改進。
(六)考試院目前刻正積極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並增訂公務人員退場機制之設計,立意創新,惟仍敬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時,建議對於考績優、甲、乙、丙等之具體規範內容詳予明訂,不宜依比率限制,採量化方式,違反人性原則,似不符民主法治精神及現實環境;另對於本法適用對象並請詳予說明,公諸社會,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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