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
| 第十三條 |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七、申請調解時,調解委員之推派。
八、會員(代表)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之審議。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或由監事互推之。 |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於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