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第1屆第7次(96.6.14.)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一、時間:96年6月14日上午10時
二、地點: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北區501會議室
三、主持人:張理事長基煜、吳常務監事家岳
四、主席致詞:應出席20人,實際出席13人,已過半數,宣佈
會議開始。
五、主管機關代表致詞
六、報告事項:
案由一:本會96.3迄今收支報告案。
說明:
(一)本會收入來源有三,一為團保保費之代扣手續費
(以保費的5%計算),二為台北市政府補助款,
三為雜項收入(含本會兼管托兒所之代辦費)。托兒
所之財務收支獨立,另提報告案。
(二)自96.3接管合作社三項業務迄今,收入部分如下:
項目 |
金額 |
入帳日期 |
1.台北市政府補助款 |
300,000 |
96.4.11 |
2.團保代辦費 |
|
|
(2.1)96.3保費5%代辦費 |
1,133,443 |
96.4.20 |
(2.2)96.4保費5%代辦費 |
1,133,719 |
96.5.24 |
3.托兒所代辦費 |
|
|
(3.1)96.3.代辦費 |
17,880 |
96.4.10 |
(3.2)96.4.代辦費 |
17,179 |
96.4.26 |
(3.3)96.5.代辦費 |
17,215 |
96.6.11. |
4.各帳戶開戶金 |
3,200 |
共開五個帳戶,團保3個(2200元)、貸款1個(1000元)、協會1個(1000元),其中以理、監事會費支付3200元,另1000元由雜項費用支付 |
5.團保書表販售收入 |
1,000 |
|
合計 |
2,623,636 |
|
註1:96.2的保費在96.3扣款,係由合作社辦理,故5%
代辦費收入歸屬合作社。
註2:96.3與96.4之保費,有部分單位或個人仍將保費
繳入合作社帳戶,
故合作社先行扣除5%代辦費,再將保費匯入本會,共減
少175,541元(3月110,285元、4月65256元)代辦費收入。
(三)自96.3起本會支出如下:
主席裁示:備查。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1.人事費(專職會務人員薪水) |
60,000
|
由人事處補助款支應(3、4、5月份薪資,勞健保部分待計算後再辦理) |
2.繳交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協會總會會費 |
1,500 |
由協會其他收入支出 |
3.雜項支出 |
4,975 |
匯費、郵資、文具等(截至96.5.11.止) |
4.郵寄通函 |
34,370 |
郵資、印刷、信封等 |
5.印製傳票 |
5,200 |
|
6.團保說明會工作費 |
5,600 |
|
7.說明會場地費用 |
28,560 |
租用親子劇場 |
8.團保說明會餐盒 |
|
|
(8.1)第一福利基金會 |
11,000 |
共220個,每個50元 |
(8.2)喜憨兒基金會 |
11,000 |
共220個,每個50元 |
合計 |
162,205 |
|
案由二:本會受台北市政府辦理團保及重新徵求企劃案辦
理情形。
說明:
(一)96.3月保費收入計22,668,850元,扣除5%代辦費
1,133,443元,繳交給新光保險公司保費計
21,535,407元。有關保戶帳戶扣款事宜,均依限完
成,未有延誤,並已與富邦銀行及台灣郵政公司辦
妥扣款傳輸之簽約作業。
(二)96.3.19發函所有退休及不在職之保戶,告知本項
業務之變動,為節省印刷與郵寄費用,與合作社合
併辦理,並全數由合作社同仁協助製貼標籤與郵寄,
全部花費計68,740元,本會負擔一半,費用為
34,370元。
(三)本府團保合約至96.7.31期滿,本會於96.3.8發函詢
新光保險公司是否有意願續約,該會於96.3.20函復
無意續約。本會復於96.3.27、96.4.12兩度請示台
北市政府未來之續辦方式,最後獲台北市政府
96.4.16函復略以:「建請貴會以原保險規格辦理、
、、、招商、評選事宜,如原規格無法順利招商時,
仍請積極爭取最有利、最優惠之方案、、、」。
(四)經與台北市政府人事處數度研商,本案已於96.4.24
公告公開徵求企劃書,並於96.5.9截止收件,已於
96.5.11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共有保誠人壽與遠雄人
壽兩家廠商入選,本案並於96.6.7辦理說明會並同
時進行票選,該場說明會所需場租、臨時工作人員、
餐盒、雜支等費用共計56,160元。
主席裁示:請理事許慧瑩、理事陳川青及監事王大鈞組成議
約小組,代表協會並配合人事處提出市府的議約
方向,與保誠人壽進行議約事宜。
案由三:有關員工貸款分期付款業務乙案。
說明:本會自96年6月1日起接辦員工貸款業務,共計3批貸款
,由各單位出納於每月扣款後,匯入本會帳戶,再由
台北富邦銀行每月3日扣款2批,及21日扣款1批,總貸
款金額為7,427,646元。
主席裁示:備查。
案由四:有關本會向市府爭取獨立門戶乙案。
說明:
(一)本案經本會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向
市府爭取辦公室擁有獨立門戶,以俾方便服務會員。
(二)經洽公管中心蔡股長,其表示因另闢門戶會影響市政
大樓主體結構,故不得辦理。
主席裁示:請張理事長再商請人事處韓處長共同向公管中心
主任徐英雄爭取,必要時由本會支付費用進行門
面整修。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會組織及年度預度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為推動本會會務,擬訂工作人員配置方案。惟本會會務
工作與托兒所工作性質相異,且托兒所工作人員需有專
業背景,故本方案僅適用會務人員。(如附件一)
(二)擬訂96年年度預算。(如附件二)
決議:
(一)「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工作人員配置方案」照案通過。
(二)96年年度預算原則上先予通過,惟日後仍請擬定工作計
畫配合預算審議。
(三)本年度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請研擬代表大會之辦理方
式及預算,於下次會議進行討論。
案由二:有關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附設員工子女托兒所營運改
善計劃案,提請審議。
說明:為使托兒所達收支平衡,特請托兒所提出改善計畫。
(如附件三)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建請於下年度將臺北市議會員工子女納入招生對象。
三、請於下次召開理監事會議前,提前至托兒所訪視,了
解實際運做狀況,並致贈院童小禮物,請協會編列預
應。
案由三:有關「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附設員工子女托兒所工作
人員工作規則」,提請審議。
說明:為工作人員管理之需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托
兒所章程訂定本規則。(如附件四)
決議:
一、文字酌予修正,第9、10、14、16、17、18、19、22
、29、30、34、35、36條內「左列」均改為「下列」
,餘照案通過。
二、另請所長檢陳該所老師及職員學、經歷資料,以供理
、監事參考。
案由四:為托兒所「浴廁」內部空間配置,經96年5月1日建管
處等單位聯合會勘現場表示,與原核准圖說不符(如
附件五),應如何改善,提請討論。
說明:
一、首揭本案於90年係奉 馬前市長指示,托兒所進行擴大面
積工程,當時浴廁延用開辦時之設備未進行重新施工;
經聯合會勘結果:
(一)建管處表示“浴廁”內部空間配置與原核准圖說不
符,建請依原核准改善或補辦室內裝修更動後報備。
(二)社會局5月7日針對本案函知,如說明二略以…..廁所
部分請補做隔間設計。
二、擬依前項之缺失改善“浴廁”隔間設計與補辦室內裝修更
動後報備,擬具二方案供參:
(一)函人事處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二)由本所自行招商辦理,經估價約$114,200元。
決議:由托兒所自行招商辦理。
案由五:本會96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 審議。(如附件六)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96年5月22日府人三字第09630347800號
函以,請本會於6月15日前報送本會96年度工作計畫。
決議:文字酌予修正,最後一項聯誼活動請修正為「活動」
,餘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 (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