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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115年會員聯誼暨教育訓練活動報名名冊,列冊中如有姓名(含眷屬)、素餐等錯誤,請通知本會更正。

  • 2025年12月28日
  • 讀畢需時 0 分鐘

已更新: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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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會注意到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對於未依程序完成申請或通報之公務人員,一律採取申戒、記過、大過乃至免職等嚴厲懲處措施。本會深感遺憾與嚴正立場,特此聲明

一、懲處標準過於嚴苛,未符比例原則 對公務員懲處的意義在於維護紀律、強化責任、重建信任;其希望達成的效果則是提升行政品質、公務倫理與政府公信力。懲處應符合「罪責相當」的精神,但只因赴陸港澳未符合事前「申請」及「通報」等規範,不論所造成之影響程度、情節輕重、或主觀故意及動機等,即以申戒、記過或大過論處,甚至以免職為懲戒門檻;相較於酒駕之嚴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此舉有違行政懲處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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