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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本府自費團保,員工嗣後收到續保通知書,同意續保並簽妥文件後送國泰人壽,經成功扣款者,保險生效日溯自:114年4月1日,不影響同仁之權益。 費團本府服務電話:27208889(市府總機)-4577(分機)王小姐。

團保函:114.3.4 府人給字第114300714號,請至各機關查閱。

114年度保障計畫簡表、國泰人壽各機關窗口服務人員名冊及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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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會注意到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對於未依程序完成申請或通報之公務人員,一律採取申戒、記過、大過乃至免職等嚴厲懲處措施。本會深感遺憾與嚴正立場,特此聲明

一、懲處標準過於嚴苛,未符比例原則 對公務員懲處的意義在於維護紀律、強化責任、重建信任;其希望達成的效果則是提升行政品質、公務倫理與政府公信力。懲處應符合「罪責相當」的精神,但只因赴陸港澳未符合事前「申請」及「通報」等規範,不論所造成之影響程度、情節輕重、或主觀故意及動機等,即以申戒、記過或大過論處,甚至以免職為懲戒門檻;相較於酒駕之嚴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此舉有違行政懲處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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